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,
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。
經(jīng)過檢驗合格的鍋爐產(chǎn)品,在向授權機構提交經(jīng)檢驗師簽字的檢驗資料并由我公司出具符合性聲明后,由授權機構簽發(fā)CE 證書。但在實際操作中,
由于鍋爐是分零部件散裝出廠,如何出具證書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。按整臺鍋爐出具證書,因還沒有安裝,顯然不符合PED要求,按部件出具證書,部件中還有許多零件,也不具備作為一個完整部件單獨出具證書的條件。
經(jīng)與授權機構多次討論,最終的做法是: 鍋筒等大型且又獨立的部件,按PED要求出具CE認證證書,在鍋筒銘牌上標示CE標志和授權機構的編號;其它散裝的部件,列出零部件清單,出具符合性證書; 對安裝所需的管子、管件、法蘭等,作為材料出具3.2證書; 然后告知業(yè)主,在整臺鍋爐安裝完成后,由負責安裝檢驗的授權機構出具整臺鍋爐的CE 證書。這樣,就較好地解決了CE 證書的出具問題。